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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2015-04-22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从全区各有关部门、科研院校等选拔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家按照行业(领域)分类储备。

第三条 自治区安委会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

第四条 专家组分为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水运、道路、铁路、航空)、建筑施工(建筑安装、道路桥梁、电力、水利、铁路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及综合类等9个专业组。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第五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和专家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管理。

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调研与咨询工作;

(二)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修订工作;

(三)参与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工作;

(四)参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现场审查、应急救援预案评审等工作;

(五)参加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并对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提出专家建议;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等提供技术依据;

(七)为全区安全科研、安全评价、安全检验、安全培训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提供技术咨询或技术支持;

(八)完成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聘任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和技术造诣,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权威;

(二)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生产、科研、教学的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或在安全管理、安全科研、安全监管或安全执法的负责人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熟悉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现状,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方法,具有辨识本行业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能够提出改进本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办法和措施;

(四)原则上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但对具有本行业丰富工作经验,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学(技)术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员则不受学历、专业和职称限制;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廉洁守纪,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并愿意承担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并自觉接受专家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安委会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聘任专家组专家人选。

第十条 专家组专家聘任程序:

(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二)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审定; 

(三)自治区安委会对拟聘专家进行公示;

(四)自治区安委会决定专家名单,下发聘任文件,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组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接受专家管理机构的指派,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专家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各专业组开展专家活动;

(三)主持专家组年度工作会议,并向自治区安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本专业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组工作业务问题;

(二)定期向专家组组长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专家动态管理。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调整,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聘和增聘专家组的专家。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将专家组基本信息公布在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专业技术业务或有关活动;

(三)负责召集专家组全体会议和有关专业组长工作会议;

(四)负责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五)保障专家库管理和专家组开展工作必需经费;

(六)负责建立和更新专家库,记录专家业务活动情况,考核专家表现及其业绩;

(七)其他有关专家使用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每年向财政部门申请并落实专家库和专家组日常管理必需经费。

第十七条 自治区安委会或安全监管局需要调遣专家使用时,专家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八条 自治区安委会或安全监管局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专家组专家在聘任期内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自治区安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续聘。

第二十条 专家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承担聘任机关派遣专家工作任务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持续聘任为专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专家活动的;

(四)违反专家工作守则,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被终止聘任的专家,应当主动将其聘书交回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对有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行为的专家,应通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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