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3)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四)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五)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八)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十)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辖区内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六、申请材料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四、审批条件
企业在安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辖区内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变更后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4、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二)、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三)、 申请变更注册地址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4、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四)、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6、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7、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8、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五)、 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4、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数量确认意见;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6、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7、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8、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六)、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4、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变更确认意见;5、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审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四、审批条件
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办理延期手续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辖区内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45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9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
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