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大厅(旧版)
文字大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期换证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200221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自2002315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审批、颁发。

四、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       安全评价报告;

(三)       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明书的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经营成品油的,还应提交经贸或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

2、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拟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成品油经营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成品油零售批准书复印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任免决定书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5、任免后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危化经营经济类型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延期换证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四、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拟延期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

(二)承诺办结时限:30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doc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doc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doc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桂林安监局 举报电话:0773-12350 举报邮箱:glajj@126.com
技术支持 & 网页制作:桂林市信息中心 桂ICP备11006720号
 桂公网安备 45030202000006号 网站标识码:45030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