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公布,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单位名称改变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有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具备所增加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许可品种主要流向和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六、申请材料
(一)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1、变更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二)变更单位名称的
1. 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许可品种主要流向
1、变更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变更许可品种、数量
1、变更申请书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及安全评价报告;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七、办结时限
(一) 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许可品种主要流向
1、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1、法定办结时限:生产许可:60个工作日;经营许可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生产许可:30个工作日;经营许可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注:请没有收费的填“不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延期换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规定: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生产审批条件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3、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许可审批条件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9、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7、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生产许可60日,经营许可3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生产许可20个工作日,经营许可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注:请没有收费的填“不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注:延期审批流程图同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