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操作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操作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15年自治区安监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文直接下放,规定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五、跨县(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四、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操作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