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下放到设区的市安监局。
四、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提交备下列材料:
(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证明;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 配送报备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 设区的市安监局布点审批意见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下放到设区的市安监局。
四、审批条件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
符合变更经营的品种、数量的安全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变更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
变更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四)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
符合变更经营的品种、数量的安全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换证
审批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材料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中除第(二)项和第(十)项以外的其它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2、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3、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材料
上述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属复印件的,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9个工作日(不含经现场检查不合格后,申请单位所需的整改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