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0号)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2015年自治区安监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文委托下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规定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四、审批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0号)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六、申请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0号)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注:请没有收费的填“不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审批流程图
市安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初领、延续)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资质等级”一栏填写“乙级”或“丙级”。
6.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简介;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9)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10)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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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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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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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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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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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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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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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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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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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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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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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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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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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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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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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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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技术服务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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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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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单位简介;
□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7.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 9.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 10.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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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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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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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0号)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取得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
四、审批条件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法定负责人的(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三)变更机构注册地址的(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机构分立、合并的,(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乙级、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或者机构分立、合并的。
六、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