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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自治区安监局委托下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

一、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项目编号:

29002

二、自治区决定下放该审批事项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

三、承接后的实施主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工作具体负责科室及相关责任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一科  

责任人:刘德光

五、与自治区部门交接行政审批工作的时间节点

20183月715

六、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审批的时间

2018316

七、制定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20183月13日前完成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31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20041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自治区安监局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给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实施。

  市安监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企业;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m3 及以上的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以及南宁市辖城区(含开发区)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m3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四、审批条件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2)地质勘探单位;(3)采掘施工企业;(4)石油天然气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未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超过时限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提交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

(二)承诺办结时限:30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桂林市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审批流程图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

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15年自治区安监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文委托下放,以下两项均由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除第(一)项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四、审批条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 主要负责人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五)变更经营范围的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辖区内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经济类型、变更许可范围的。

 

六、申请材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桂林市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审批流程图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

操作规范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文委托下放,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审批:

 (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二)年产矿石量1万吨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设计总库容100m3  及以上的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本市辖城区(开发区)除第(一)项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三)县(市)辖区内年产矿石量1万吨以下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m3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由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四)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不需要爆破作业可直接铲装的页岩、砂页岩、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不再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批:

四、审批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当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2)地质勘探单位;(3)采掘施工企业;(4)石油天然气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八)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一)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四)、(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四)、(十)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四)、(十)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管道储运单位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

(二)承诺办结时限:30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桂林市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核发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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