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自2002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15年自治区安监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文直接下放,规定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由本级核发的从事烟花爆竹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和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四、审批条件
根据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辖区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选址符合城乡规划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材料;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有关文件和图纸;
(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9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