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市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布点资格核定及负责所辖城区(开发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布点的核定。
四、审批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条款依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删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条款依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删除)。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所辖城区(开发区)零售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一)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或租用证明;
(二)零售经营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1、批发企业: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县级市不超过3家;无内贸批发业务的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布点资格无数量限制。
2、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