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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
2015-07-08  (来源:)

审批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1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市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布点资格核定及负责所辖城区(开发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布点的核定。

四、审批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条款依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删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条款依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删除)。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所辖城区(开发区)零售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一)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或租用证明;

(二)零售经营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1、批发企业: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县级市不超过3家;无内贸批发业务的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布点资格无数量限制。

2、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2100222

十一、办理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流程图.doc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经营布点资格审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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