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文字大小:
关于印发《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制度》的通知
2017-09-29  (来源:市安监局)

局各科室、监察支队: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制度》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件1: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制度

附件2: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目录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规范网上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局党组同意后,选派在编人员担任,负责接受申报材料、初审、处理报件、送达文书等相关事宜。

本工作制度所称网上办事指进入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便民事项的审查、办理等网上运行的全部流程。

第三条  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确定的分管领导对行政审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承办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局行政审批科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  局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服务窗口,由窗口负责接受申请,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请。

第五条  进入政务服务窗口的审批事项和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办理时限,应在网站予以公布。

第六条  所有用户都享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信息的查阅权限;行使具体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分别享有查阅、审签的权限。

第七条  签署网上审批意见实行实名制,签署的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同意或者符合要求,并对签署意见负责。

第八条  政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报件材料进行清点登记和资料初审,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审批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受理日期、承诺期限、收件人姓名等内容);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注明告知日期、办理人姓名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重新补正材料的报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予以受理;

3.申请人经告知补正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或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之报件材料齐全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一经受理,其报件材料不得再行补正、替换。申请人确需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更正或者补充的,可以向政务窗口提出撤回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撤回申请经窗口受理后,正在进行的该行政审批项目自动终止。

第十条  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窗口受理人应同时受理网上申请和网上咨询,当天的网上报件应当天下午16:30以前处理完毕,并及时报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按审批内容在限定工作日提出拟办意见。网上办件应严格遵守承诺时限,不得无故拖延。网上咨询应当即时回复,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法人身份、相关资质等的审查可由窗口审核不再上传至政务行政审批系统。

第十一条  审批事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前置条件的,在听证、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期间审批时限暂停计算,并以书面形式详细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科及承办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签署是否同意的预审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科及各相关协办负责人对承办人审查后转程的行政审批待办件进行审核,并在《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核意见签署后,该待办件通过行政审批系统流转至行政审批窗口。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股股长在收到待办件后,按照该事项的授权权限,属于行使审批决定权的事项直接签署审批决定意见;属于行使审核上报权的事项,签署意见后转呈分管主办业务的局领导。

第十五条  分管局领导在收到待批件后,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审批决定意见;重大事项需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后由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审查审批意见由系统自动复制并存入审查信息库以备统计查询,已签署的意见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局领导的签发意见为准予批准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行政审批项目需报市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审批的,由主办业务科室负责上报;

2.行政审批项目办结的,系统自动生成《办结通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将书面文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局领导的签发意见为不予批准的,系统自动生成《不予许可决定书》,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书面文件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审批系统在待办事项超过办理期限时显示进度警示,系统将自动生成的警示记录不得更改。年度内发生有两起警示记录的,相关责任人及主办业务科室本年度不得评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目录

 

依据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与查询系统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0号)要求,承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核发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使用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与查询系统,按要求通过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制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制定网上办事目录如下: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延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延证)

因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据自治区要求17年完成整体退出,不列入本办事目录。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桂林安监局 举报电话:0773-12350 举报邮箱:glajj@126.com
技术支持 & 网页制作:桂林市信息中心 桂ICP备11006720号
 桂公网安备 45030202000006号 网站标识码:45030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