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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告知单
2018-03-20  (来源:)

窗口单位: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省级范围内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项目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实施对象:桂林市行政区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申请条件: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办结时限:一)法定时限:45日;(二)承诺时限:20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咨询电话:0773-5809582

投诉电话:0773-56250335813251

示范文本等相关资料下载网址:http://www.fssngx.com/bszn/

理地点桂林市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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