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
根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桂安监管〔2016〕35号),市安全监管局拟制了《桂林市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3月1日上午12时前传真至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逾期不发送意见和建议的,视为无意见。
传真:5625067 联系人:闫洪峰 电话:13788576566
附件:1.《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2.《桂林市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7日
桂林市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全市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根本好转,结合近年来我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的必要性
200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部署,我市积极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没有发生因尾矿库垮坝溃坝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但全市尾矿库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存在大量隐患,防御致灾天气能力差,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依然严峻,亟需进一步深化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目前全市尾矿库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小容量尾矿库数量多、基础差。目前全市有123座尾矿库(在用12座、已闭库销号88座、正在进行闭库治理5座、停用18座)。其中: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五等尾矿库123座,占99.2%,有部分尾矿库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工作,未批先建,未验收先使用,存在安全环保基础条件差的问题。
(二)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普遍存在重生产、轻管理的现象,安全环保投入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管理粗放,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尾矿库存在安全环保隐患。
(三)停用废弃库没有按规定闭库。部分停用废弃库普遍存在排洪系统不完善、排洪不畅通,调洪库容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一是治理资金投入不足;二是企业停产后尾矿库长期闲置或废弃,演变为病库。
(四)“头顶库”、“三边库”治理任务艰巨。目前我市有5座(其中1座为无主库)下游1000米距离内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头顶库”和一些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的“三边库”,一旦发生垮坝、溃坝,将对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造成重大威胁或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
(五)基层监管能力薄弱。受人员编制和装备制约,监管部门专业干部相对缺乏,尾矿库安全环保检查执法工作有不到位的现象。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实现全市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1.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原则,在落实政府和企业责任的基础上,各县区要抓紧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积极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2.治用结合、因地制宜。坚持安全环保与效能并重的原则,把尾矿库隐患治理与尾矿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合理利用尾矿资源。
3.源头治理、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立项、选址、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加大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病库得到有效治理,全市没有危库、险库和病库。“头顶库”、“三边库”安全环境风险可控。尾矿库闭库率、复垦利用率、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尾矿库数量明显减少。
1.“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或搬走库内尾砂;全面完成无主尾矿库治理,不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尾矿库。
2.完成符合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和验收。对已改变用途或库内尾砂已经搬移或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以及确认不会发生尾矿库垮坝、溃坝事故的尾矿库完成注销工作。
3.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明显提升。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4.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
(四)明确职责。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尾矿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县政府对尾矿库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应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尾矿库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加强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遇到的重大问题。对辖区的无主尾矿库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对存在安全环境隐患的无主尾矿库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及时进行治理,确保无主尾矿库的安全环境条件符合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运行、治理、回采、闭库和注销实施安全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尾矿库改扩建项目备案。
财政部门负责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闭库和注销等政府责任的资金筹措。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县政府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县政府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其他与尾矿库安全环保生产相关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
三、进度要求
(一)全面精准摸底排查会诊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及下游情况(2017年3月底前完成)。
1.精准会诊尾矿库安全状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尾矿库专家对辖区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进行逐一复核会诊,对尾矿库下游1000米距离内存在居民和重要设施等情况进行排查,科学、准确认定正常库、病库、险库、危库、“三边库”、“头顶库”。
2.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排查。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督促有业主的尾矿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环评验收的,由企业对尾矿库堆存的尾矿按照环评批复进行固废分类;未通过环评验收的,由企业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尾矿库堆存的尾矿进行固废分类。对无业主的尾矿库,由县政府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尾矿库堆存的尾矿进行固废分类,并对环境安全风险及坝下1000米内存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和贮存处置设施及坝下影响区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自查、整改,对于无主尾矿库由县政府组织环境风险调查、整治,逐一登记建档。
(二)制定本地区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3月底前完成)。各县区结合对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精准排查情况,本着优先治理危、险、病库和“头顶库”、“三边库”、无主库以及取缔关闭库的原则,制定操作性强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目标、重点治理区域、重点治理项目名称以及治理措施、治理进度安排、治理期限和治理责任人,明确治理工作要求、保障措施和部门职责等内容。各县于2017年3月31前将本县区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报送市安监局。
(三)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治理(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各县区按照已制定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从2017年4月开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发改、工信、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危库、险库、病库、“头顶库”、“三边库”和无主尾矿库等重点项目治理工作。同时,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尾矿库治理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2018年10月3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重点治理任务。
(四)对重点治理项目的验收和整改效果评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及时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到现场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估验收,合格的将验收资料报市级相关部门存档,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治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2017-2018年每年的11月将本县重点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和环境保护局。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重点项目治理方案,有效治理隐患。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尾矿库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治理项目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隐患治理措施并抓紧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牵头督促尾矿库企业抓紧实施尾矿库安全隐患、环境隐患治理工作,切实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一是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制定治理方案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到正常库;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达到正常库。二是对“头顶库”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通过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治理方式,彻底消除隐患。三是对“三边库”要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科学治理方案,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加强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污染防治责任制。每座尾矿库应配备1名以上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确实难以配备的,应聘请尾矿库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服务,或委托具有尾矿库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定期服务。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检查巡查尾矿库坝体的稳定性、截洪沟、排洪能力、浸润线、干滩长度等,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关;督导企业对应闭库的尾矿库及时履行闭库手续。进行尾砂回采再利用的,要督促企业办理依法回采手续,加强回采期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确保尾矿库合法建设、安全运行、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二是环境保护部门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尾矿库企业,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责成企业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提交外排尾矿水监测数据;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大力推动尾矿库企业编制和实施《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并落实尾矿库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的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水平。
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无主、废弃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单位,并加强日常监管,做好汛期值班值守和监测工作。
(三)严把尾矿库准入关,源头控制隐患。一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五等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或干堆干排技术;新建堆存环保Ⅱ类场的尾矿库的库底应按环保要求进行防渗;不应在岩溶发育地区利用天然凹坑新建尾矿库;停止审批下游1000米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仍未搬迁的新建尾矿库项目,已建的,停止审批尾矿库扩建手续。新建尾矿库要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防渗措施,避免对饮用水源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二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已建尾矿库下游1000米距离内,禁止办理新建房屋、工业设施等土地审批手续;对没有土地复垦方案、初步设计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三要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未落实安全设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四)保障治理资金投入。一是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投入安全专项资金,确保能及时治理和消除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二是有尾矿库的县政府要根据本县无主尾矿库和“头顶库”隐患治理项目进度需要,安排治理资金。三是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对重点尾矿库和无主尾矿库的治理以及无主尾矿库闭库注销。
(五)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倡导治用结合。一要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的推广应用。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尾矿资源。二要积极推行尾矿充填等大量消纳尾矿技术,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三要大力推广使用更加安全、环保、经济的赤泥尾矿干法排放方式。
(六)严格执法问责和查处事故。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尾矿库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3)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环保执法和不履行事故报告责任的。
2.依法从严追究事故责任。认真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发生尾矿库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发生事故和发生险情的尾矿库强化监管,凡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一律停产整顿,相关部门依法暂扣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