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13:40分左右,在恭城瑶族自治县辖区201省道163Km+450m处发生一起中型自卸货车侧翻后与一辆电动载货三轮车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轻伤,两车严重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文件关于事故核销相关要求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较大事故核销的规定“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恭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本起事故死亡和受伤人数录入了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中。现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文件关于事故核销相关要求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较大事故核销的程序和权属规定,由恭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谁上报,谁申请”的要求向我局提出核销申请,由我局依据“谁批复,谁核销”的要求,根据2017年9月8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恭城瑶族自治县“6?29”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意见对该起事故进行核销。现提请局行政审批会审定,审定同意后将核销情况在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完成备案后,由我局通知恭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该起事故及伤亡人数正式从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中核销。
附件:事故核销相关备案材料
1、恭城县“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恭城县“6?29”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