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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县乐江乡“1.28”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6-11-21  (来源:桂林市安监局)

2016128日上午11时左右,龙胜县乐江乡石京村其古组村民刘泽成驾驶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京组往里京组方向通组道路约500米处路段,因车辆失控翻落下陡坡,造成车上3人当场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公安交警支队、监察局、总工会、龙胜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共同成立了龙胜县乐江乡1.28较大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及事故现场路面基本情况

 (一) 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为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桂CDQ016,车辆颜色:白色,车辆识别代号:LNBMDBAF9FU113745,发动机号:F04E3B55。车辆所有人:刘泽成,住址:广西桂林市龙胜县乐江乡石京村其古组734号,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201511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11月。事故发生后,225日经桂林兴达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鉴定,结论是:该车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灯光系及喇叭于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 驾驶员基本情况

根据桂林市交警支队龙胜大队201631日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刘泽成,男,1975220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8197502202711,住址:广西桂林市龙胜县伟江乡崇林村下碧林组475号,200822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6年,准驾车型: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因此,可以认定驾驶员刘泽成属无证驾驶车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一医院于2016224日出具的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显示,驾驶员刘泽成血液酒精测定浓度为24.40mg/100ml,依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因此,可以认定驾驶员刘泽成属酒后驾驶车辆。

(三)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龙胜县乐江乡石京村坳上组“细滩”(小地名)通组路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石京村里京组,南往石京村坳上组,东面是山体,西面是陡坡。事故地点为黄泥土路面,发生事故时路面湿滑,路面有效行车道总宽3.65米,坡度5度,道路中央路面经车辆长期碾压,自然形成一条长约36米,宽1.8米,高0.19米的凸出面。现场勘查发现事故点路面分别遗留两条分别长约16.5米和16.0米的轮胎侧滑痕迹,其中16.5米长的侧滑痕起点距离道路西侧边缘线1.1米,16.0米长的侧滑痕起点距离道路西侧边缘线2.62米。

根据龙胜县交通运输局2016210日出具的《证明》,该道路为村民自筹资金修建通组路段,非交通部门管辖,属于非道路范围。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6128日上午,刘泽成驾驶桂CDQ016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爱人彭荣梅、儿子刘大茂、女儿刘海铃及本组男学生张黄德、牛栏厂组男学生黄安康从龙胜县城出发驶往乐江乡石京村其古组方向。当日11时许,当车辆行驶至石京村坳上组“细滩”(小地名)通组路路段位置时,该车失控驶出道路左侧,翻落下约54米高陡坡的河滩上。造成刘泽成、黄安康、张黄德等3人当场死亡,彭荣梅、刘大茂、刘海铃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龙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人民政府梁文星副县长、黄炜副县长(公安局长)立即赶往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县安监、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和乐江乡党委、政府领导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现场救援工作。11时许,龙胜县乐江乡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经医护人员确认现场死亡3人,另有3人不同程度受伤,12时许现场抢救完毕,伤员全部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故发生后,龙胜县成立了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事故死亡人员的安葬,受伤人员救治,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接到龙胜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后,市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全力救治伤员,安抚家属情绪。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市安监局韦文周局长第一时间安排邱小谋副局长立即率队前往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领导也在接报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指导。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1、死亡人员名单:

刘泽成,男,40岁,身份证号:452328197502202711,住址:广西龙胜县乐江乡石京村其古组734号。

黄安康,男,11岁,身份证号:450328200408022717,住址:广西龙胜县乐江乡石京村牛栏厂组721号。

张黄德,男,10岁,身份证号:450328200505192718,住址:广西龙胜县乐江乡石京村其古组740号。

2、受伤人员名单:

彭荣梅,女,34岁,身份证号:452328198103051543,住址:广西龙胜县乐江乡石京村其古组734号。

刘大茂,男,14岁,身份证号:450328200106102711,住址:广西龙胜县乐江乡石京村其古组734号。

刘海铃,女,4岁,身份证号:450328201109032725,住址:广西龙胜县乐江乡石京村其古组734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证据材料分析,刘泽成饮酒后状态持失效E类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危险路段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事发路段为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通组路段,发生事故时路面湿滑,凹凸不平,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缺乏有效管护。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属车辆在非公共交通管理的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经调查认为:龙胜县乐江乡“1.28”较大事故是一起无证、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的路外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刘泽成,肇事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其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酒后驾驶车辆,通过湿滑黄泥土通组道路过程中,车辆失控,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龙胜县乐江乡人民政府在对通组道路的监管和指导协调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责成乐江乡人民政府向龙胜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龙胜县乐江乡“1.28”较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很大损失,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93号)精神要求,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紧密结合“平安广西”创建活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组织体系与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逐一研究和落实防范措施。

(二)龙胜县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农村道路的安全管理。要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加强对乡村通组道路的管护工作,提高抗事故风险能力;要督促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监管,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节假日期间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对群众安全出行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在主要公路路口和客运站点、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和警示墙,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利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教育群众,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信息载体及其他各种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观念,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龙胜县乐江乡“1.28”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6328


龙胜县乐江乡“1.28”较大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和签名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韦文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根山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梁文星

龙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处级政治协理员

 

李瑜平

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正科级监察员

 

王蒙明

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副主任

 

李建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

 

杨小南

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

 

杨永平

龙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满 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韦星财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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