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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03-30  (来源:桂林市安监局)

201727935分,杜晓波驾驶粤BN89F5小型轿车由重庆经321国道往广东方向行驶,过境临桂宛田乡321国道669km+950m路段,车辆发生侧滑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车辆右侧与对向行驶的由周燕强驾驶的桂C32307大型普通客车的正面相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受轻伤住院治疗(无生命危险)、10人受轻微伤(在门诊观察治疗后离开)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安委办牵头,市监察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临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成立了临桂区“2·7”较大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一) 车辆基本情况

1.粤BN89F5小型轿车,车型: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核载客人数:5人,实际载客人数5人,品牌型号:飞度(Fit)牌HG7131SAL00N),车辆识别代号:LHGGD652032032476,发动机号:L13A31132513,检验有效期:2017531日,车辆所有人:杜晓波,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南源新村30801。机动车保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164403T000138667,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号:PDAT20164403T000135932。事故发生后,经桂林琴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1728日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由吴文生和苏水明检测证实该车肇事前转向系统正常,制动系统正常,灯光信号正常,喇叭正常,外观正常。

2.桂C32307大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旅游客运,车辆核载客人数:26人,实际载客人数19人(含驾驶员),品牌型号:宇通牌ZK6729DT2,车辆识别代号:LZYTFTC27F1021431,发动机号:89255241,检验有效期:2017630日,车辆所有人:桂林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132号。机动车保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1645030000065620,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164503000005387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PZDS201645030000001175。事故发生后,经桂林琴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1728日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由吴文生和苏水明检测证实:该车肇事前转向系统正常,制动不合格,灯光信号正常,喇叭正常,外观正常。

(二) 驾驶员基本情况

1.杜晓波,男,35岁,汉族,1982222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店子乡元丰村116号,驾驶证号:510823198202226556;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7920日。

2.周燕强,男,35岁,汉族,19828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431单元201室,驾驶证号:450305198208281015;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2003122日。

(三)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责任车辆属桂林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132号,于2017112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桂字450301000032号),证件有效期至2021111日,经营范围:班车客运(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县际、市际、省际)、定线旅游(县际)、普通货运。

(四)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21线669km+950m处路段,二级公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桂林方向,北往龙胜方向,西面临江砌有水泥护墙,东面靠山处有排水沟,往北向右转弯,弯道半径110.8米,道路中心由黄色单实线分隔双向机动车道,路面完好。该山区路段全段限速50 km/h,进入山区路段路面有限速50公里的标志牌。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雨天。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27935分,杜晓波驾驶粤BN89F5小型轿车搭载彭继芬、杜文泉、杜沁林、包德运由重庆经321国道往广东方向行驶,过境临桂宛田乡321国道669km+950m路段,车辆发生侧滑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车辆右侧与对向行驶的由周燕强驾驶的桂C32307大型普通客车的正面相撞,造成粤BN89F5小型轿车驾驶员杜晓波、副驾驶乘客彭继芬、右后座乘客杜文泉三人当场死亡,后座中间乘客包德运、左后座乘客杜沁林受轻伤住院治疗(无生命危险),桂C32307大型普通客车上驾驶员周燕强、乘客林聪娟、王巧林、周亚萍、储为福、鲍小丛、张未浓、尤昱翔、尤思怀、陈文缨共10人受轻微伤(在门诊观察治疗后离开)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727935分,临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国道321线670km处,一辆大客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有人受伤,请速出警处置。接警后,事故中队民警秦建辉、许志勇带领协警立即出警并向大队领导汇报伤亡情况。接到汇报后,临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李乔活、教导员苏洪、副大队长骆志燕带领事故中队全体民警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向桂林市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临桂县公安局办公室等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副区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秦初明带领副局长廖枝桂赶赴事故现场并第一时间做出部署,组织临桂区公安、消防、宛田乡政府、卫生、公路、安监等部门进行救援行动,全力抢救伤者,并做好善后工作。临桂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多警种配合赶往事故地点开展救援行动。刑侦大队、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取证。整个救援过程快速而有序地进行。当天中午12时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道路恢复畅通。

接到报告后,市安监局副局长邱小谋,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通警察支队长黄光年,市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周志强等部门领导也在第一时间赶赴临桂指导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由于该事故汇报及时,领导到位,指挥得当,处置迅速,妥善处置了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2人受伤。

(一)死亡人员情况

1.杜晓波,男,1982222日出生,身份证号:510823198202226556,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店子乡元丰村116号。

2.杜文泉,男,195925日出生,身份证号:510823195902056558,户籍地址:四川省剑阁县店子乡元丰村116号。

3.彭继芬,女,197868日出生,身份证号:511204197806081727,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灯塔7111号附2号。

(二)受伤人员情况

1.包德运,男,1987514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24198705142235,户籍地址: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望家冲村一组。

2.杜沁林,女,2008710日出生,身份证号:510823200807106565,户籍地址:四川省剑阁县店子乡元丰村116号。

3 周燕强,男,1982828日出生,身份证号:450305198208281015,户籍地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431单元201室。

4.陈文缨,女,197287日出生,身份证号:450304197208071543,户籍地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沙河路111-2-1

5.尤思标,男,19664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6196604181913,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东路花苑小区3506室。

6.尤昱翔,男,199511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6199511032234,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东路花苑小区3506室。

7.张未浓,女,197112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6197112282245,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东路花苑小区3506室。

8.林聪娟,女,198072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6198007265448,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大林村223号。

9.周亚萍,女,197111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6197111140026,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东大街1123号。

10.王巧林,女,197742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6197704296085,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茶院乡东南溪村671号。

11.鲍小丛,女,19635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619630520672X,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胡东村西张113号。

12.储为福,男,1959121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6195912126559,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坦坑西路16号。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临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桂公交认字〔2017〕第00014号)确认:周燕强驾驶的桂C32307大型普通客车制动不合格,发生碰撞时的速度约为59 km/h。由事故证据综合分析得出:

(一)直接原因

杜晓波驾驶机动车雨天在弯道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保持安全车速,在与对方会车时发生侧滑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来车相撞;周燕强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了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二)间接原因

杜晓波、周燕强安全意识淡薄,漠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桂林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未与全部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对驾驶员培训教育未组织考试。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属非生产经营性小型轿车与经营性大型普通客车在公共交通管理道路上通行发生的事故。经调查认为:临桂区“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杜晓波,粤BN89F5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雨天在弯道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保持安全车速,在与对方会车时发生侧滑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来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人死亡,12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杜晓波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周燕强,桂C32307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了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桂林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未与全部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对驾驶员培训教育未组织考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桂林市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临桂区“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很大损失,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要抓好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国省道的交通管控,联合公安禁毒、治安、刑侦、巡警、乡镇派出所及交通运管、公路路政等部门,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牌无证、毒驾、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分清责任段,提高出勤率,合理安排警力,杜绝巡查死角漏洞,形成“线上巡、点上控”的严打态势。

(二)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查漏补缺、巩固提升,严厉查处货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加强临水临崖、连续长坡、急弯、狭窄桥梁、道路交叉口等危险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道路段增设安全匹配的防护栏、减速带、醒目警示标志、警语牌等安全防护设施;要按规定增设限速标志、弯道标志、减速带等,及时完善道路标线,不给道路安全留下后患。要充分利用超载超限检测站的卡点功能,促进国道省道公路通行秩序的进一步改善。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为主题,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和商业中心的LED广告屏、道路沿线的电子显示屏、可变情报板,开展全天候、全覆盖、全方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要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开展集中宣传曝光、警示社会,进一步提高重点驾驶人守法的自觉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持安全资格证书上岗。

            

                                                                                                                             临桂区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201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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