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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全州县“3·26”较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
2017-07-12  (来源:安监局)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全州县“3·26”较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请示》(市安委办报〔2017〕18号)收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你办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提高做好道路交通领域,尤其是农村道路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全州县“3·26”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附件

 

全州县“3·26”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3月26日11时50分许,沈小军驾驶桂0825515临(已失效)原多功能拖拉机(合格证的名称)搭载张军、唐新华、陈桂友、陈端立、胡纯钢、王新民由全州县县城往全州县龙水镇芳杰村委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全州县龙水镇芳杰村委双江口村路段时,车辆往左驶出路外坠入旱地侧翻,造成一起唐新华、陈桂友、陈端立、胡纯钢4人当场死亡,王新民1人受伤住院及车辆受损的较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农机局、公安局、总工会、全州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成立了全州县“3·26”较大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及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一)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桂0825515临(已失效),有效期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5月2日,车型原多功能拖拉机(合格证的名称)载质量:500千克品牌型号:福达牌FD130,发动机编号:CA093D00022,机身(机架)号码:FD130201312000048,出厂日期:2013年1月17日,生产厂家:广西五菱福达车辆有限公司,保险情况:未购买车辆保险,车辆所有人:沈小军,购车日期:2014年10月。事故发生后,经桂林琴潭机动车检测检验有限公司2017年3月30日出具的《无牌照多功能拖拉机检验鉴定报告》由吴文生和蒋仁贵检测证实:该车肇事前转向系统:前轮悬挂严重磨损松旷,制动系统不合格,灯光信号正常,喇叭正常                               

(二) 驾驶员基本情况

沈小军,男,41岁,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绍水镇高田村委新沈家村19-50号,驾驶证号:452323197604140759,驾驶证档案编号:450336004687;准驾车型:C4D、G,C4D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8月23日,有效期止2024年8月30日;G型驾驶证驾车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2月10日,有效期止2019年12月10日。

(三)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西全州县龙水镇芳杰村委双江口村路段,属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自然村屯的道路,双向混合交通,该路呈东西走向,往东为芳杰村委月形村方向,往西为芳杰村委江屋场村方向,水泥路面,现场道路呈“S”型弯曲,由西往东下坡,视线一般,路面全宽3.10米,无路肩。

根据全州县龙水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12日《关于龙水镇“3·26”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说明》,该道路是2012年村民自筹资金进行硬化,县财政“一事一议”项目给予奖补,属于等外路。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晴天。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3月26日11时50分许,沈小军驾驶桂0825515临(已失效)原多功能拖拉机(合格证的名称)搭载张军、唐新华、陈桂友、陈端立、胡纯钢、王新民由全州县县城往全州县龙水镇芳杰村委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全州县龙水镇芳杰村委双江口村路段时,车辆往左驶出路外坠入旱地侧翻,造成一起唐新华、陈桂友、陈端立、胡纯钢4人当场死亡,王新民1人受伤住院及车辆受损的较大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全州县公安局及县交警大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的同时,副县长、公安局长谢俊立即率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廖巍峰、副局长黄云飞、党委委员交管大队大队长赵泽富以及交管大队、消防大队、110警务大队、龙水派出所和120急救人员赶赴事发现场,组成现场处置组,分别开展现场救援、事故调查、秩序稳控和后勤保障工作。全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长廖照德,县委常委、副县长、宣传部长王本瑛带领龙水镇党政领导、安监、农机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援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桂林市政府副秘书长裴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黄光年,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邱小谋,市农机局副局长蒋永辉,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周志强,以及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受伤人员王新民在全州县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一)死亡人员情况

    1. 陈端立,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3197306134318,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蕉江乡界顶村委界顶村01-235号,系全州县森林防火队合同制救火队员。

2.陈桂友,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319691111461X,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石塘镇马安岭村委马安岭村04-48号,系全州县森林防火队合同制救火队员。

3.唐新华,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3196801213799,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65-1-4号,系全州县森林防火队合同制救火队员。

4.胡纯钢,男,1968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3196803034612,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石塘镇马安岭村委马安岭村04-7号,系全州县森林防火队合同制救火队员。

(二)受伤人员情况

王新民,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3197707284632,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朝南街3号,无生命危险。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沈小军驾驶临时号牌已失效、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不合格)、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根据询问笔录证实,车上装有大约4吨钢模板)及未设置保护附载作业人员安全措施及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事发路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事发路段属村民自筹资金进行硬化,县财政“一事一议”项目给予奖补的等外路,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缺乏有效管护。

2.乘坐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乘坐在无牌无证的并装有钢模板的原多功能拖拉机(合格证的名称)的后货箱里,人货混装。  

3.全州县人民政府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属车辆在公共交通管理以外连接自然村屯的道路通行时发生的路外事故,沈小军搭载张军、唐新华、陈桂友、陈端立、胡纯钢、王新民未收取费用,不具有营运性质。经调查认为:全州县“3·26”较大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无牌无证的原多功能拖拉机(合格证的名称)发生的路外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沈小军,肇事原多功能拖拉机(合格证的名称)驾驶员,驾驶临时号牌已失效、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不合格)、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及未设置保护附载作业人员安全措施及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事发路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全州县农机局、交通运输局在对农村道路的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建议责成全州县农机局、交通运输局向全州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全州县“3·26”较大道路外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很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全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逐一研究和落实防范措施。

(二)全州县人民政府、市公安交警和道路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指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坚持以事故、民生为导向,保持高压态势,加强联合执法。全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无牌、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行为和农用车、三轮车非法载客行为,货车拉人、人货混装及超速超载行为,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对群众安全出行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在主要公路路口和客运站点、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利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教育群众,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微信和商业中心的LED广告屏等信息载体及其他各种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观念,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全州县“3·26”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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