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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灵川县“4·25”较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
2017-07-12  (来源:安监局)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灵川县“4·25”较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请示》(市安委办报〔2017〕19号)收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你办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提高做好道路交通领域,尤其是农村道路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灵川县“4·25”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附件

 

灵川县“4·25”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4月25日9时4分左右,驾驶员黄载盛驾驶桂CB7736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黄载茂、黄载贵、李长玖、代远成由旱和坪村往思安头方向,行驶至深江桥右急弯陡坡时左前轮驶出有效路面,黄载盛加大油门向右打方向驶回有效路面后,未松油门回方向直接驶出道路,坠到U型弯道下层路面后正面翻车后滑下山崖,造成乘车人黄载茂、黄载贵、代远成3人当场死亡,黄载盛、李长玖2人受伤,车辆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灵川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成立了灵川县“4·25”较大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及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一)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桂CB7736(悬挂桂CGZ450临时号牌)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黄载盛,住址:广西灵川县海洋乡思安头村委旱和坪村5号,车辆发动机号:18H30211218,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3HF023923,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保险单号:PDZA201745030000051419。事故发生后,经灵川县亨元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2017年4月27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测证实:该车肇事前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及喇叭于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 驾驶员基本情况

黄载盛,男,45岁,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灵川县海洋乡思安头村委旱禾坪村5号,驾驶证号:452322197205292419,驾驶证档案编号:450380645082;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6月12日,有效期止2022年6月12日。

(三)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西灵川县海洋乡思安头村委深江桥电站路段,通自然村屯道路,旱和坪往思安头方向为右转U型回头急弯上陡坡,路面不规则宽度,水泥路面,弯道加宽点为515厘米,车辆驶出道路点路宽为358厘米,坠落点路面宽为355厘米,急弯上下路段垂直高度为500厘米,车辆滑落处山崖高140米,雨天路面潮湿,视线被山体遮挡较差,水泥路面高度15厘米,路肩未填平至有效路面。

根据灵川县交通运输局2017年5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道路属通自然村屯道路,该类道路的硬化由自然村自筹资金修建,建成后可争取部分上级扶贫部门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该道路不属于上级交通部门列养公路范畴,建成后由当地自然村村民自筹资金养护和管理,非交通部门管辖,属于等外路。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雨天。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4月25日9时4分左右,驾驶员黄载盛驾驶桂CB7736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黄载茂、黄载贵、李长玖、代远成由旱和坪村往思安头方向,行驶至深江桥右急弯陡坡时左前轮驶出有效路面,黄载盛加大油门向右打方向驶回有效路面后,未松油门回方向直接驶出道路,坠到U型弯道下层路面后正面翻车后滑下山崖,造成乘车人黄载茂、黄载贵、代远成3人当场死亡,黄载盛、李长玖2人受伤,车辆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大圩中队报告后,副大队长王柄棋、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肖荣秋立即赶赴现场并将警情上报大队长赵康智及桂林市交警支队及县委、县政府,县交警大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接到报告后,副县长秦卫民带领政府工作组到达事发现场,组成现场处置组,分别开展现场救援、事故调查、秩序稳控和后勤保障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桂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周志强、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邱小谋分别率救援处置人员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受伤人员黄载盛、李长玖在灵川县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一)死亡人员情况

    1. 黄载茂,男,1976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2197603092410,户籍地址:灵川县海洋乡思安头村委旱禾坪村9号。

 2.黄载贵,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2196912192410,户籍地址:灵川县海洋乡思安头村委旱禾坪村15号。

 3.代远成,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2196601202431,户籍地址:灵川县海洋乡思安头村委河里村2队26号。

(二)受伤人员情况

1.黄载盛,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2197205292419,户籍地址:灵川县海洋乡思安头村委旱禾坪村5号。

2.李长玖,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2196602112411,户籍地址:灵川县海洋乡思安头村委旱禾坪村8号。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载盛驾驶经验不足,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事发路段属村民自筹资金进行硬化,县财政“一事一议”项目给予奖补的等外路,路面路高未同步施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属车辆在公共交通管理以外连接自然村屯的道路通行时发生的路外事故,黄载盛搭载同村村民未收取费用,不具有营运性质。调查组一致认为:灵川县“4·25”较大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路外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黄载盛,肇事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驶出道路外坠入山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灵川县海洋乡人民政府对农村道路的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建议责成灵川县海洋乡人民政府加大安全监管和农村道路生命防护工程的投入力度。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灵川县“4·25”较大路外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很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灵川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逐一研究和落实防范措施。

(二)灵川县人民政府、市公安交警和道路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指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坚持以事故、民生为导向,保持高压态势,加强联合执法。灵川县政府要组织本县公安、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无牌、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行为和农用车、三轮车非法载客行为,货车拉人、人货混装及超速超载行为,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对群众安全出行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在主要公路路口和客运站点、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利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教育群众,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微信和商业中心的LED广告屏等信息载体及其他各种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观念,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灵川县“4·25”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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