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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恭城瑶族自治县“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
2017-09-13  (来源:安监局)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恭城瑶族自治“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请示》(市安委办报〔2017〕27号)收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你办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提高做好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恭城瑶族自治“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附件

 

恭城瑶族自治“6·29”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6月29日13时40分许,在恭城瑶族自治县辖区201省道163km+450m处发生一起中型自卸货车侧翻后与一辆电动载货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轻伤,两车严重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成立了恭城瑶族自治“6·29”较大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一) 车辆基本情况

1.车牌号:桂CQ1278,车辆类型:中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发动机号:A11L1900109,车辆识别代号:LGGX1CA3X9L004514,机动车所有人:易新玉,住址:广西灵川县定江镇赤江村委谢东村18号,核定载客人数:3人,实际载客:1人,整备质量:6720kg,核定载质量:4995kg,实际装载红砖质量为26320 kg,检验有效期:2018年6月30日止。投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050303602017009712,保险期间:2017年5月28日0时起至2018年5月27日24时止;商业险保险单号:1050303802017006798,保险期间:2017年5月28日0时0分起至2018年5月27日23时59分止。经桂林兴达机动车辆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20170649号)证实:该车转向系、行驶系、灯光系于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制动系于事故前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2.车牌号:无号牌,车辆类型:电动载货三轮车,品牌型号:宇峰牌,电机号:15012904,车辆所有人:李玉民,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龙尾村104号,未办理登记手续,未购买保险。驾驶人1人,搭乘人员2人。经桂林兴达机动车辆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20170650号)证实:该车转向系、行驶系于事故前符合该车出厂技术条件的要求,制动系于事故前不符合该车出厂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 驾驶员基本情况

1.粟润喜,男,41岁,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机动车驾驶证号:452322197607260610;准驾车型:B2D,档案编号:450380082916,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5月23日,有效起始日期:2013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3日,有效期限:10年。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准驾车型与肇事时驾驶的机动车车型相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住址:广西灵川县定江镇粟家村委粟家村一队14号。

2.李玉民,男,68岁,汉族,1949年4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332194904220315,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龙尾村104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一)道路状况

事故现场为变动现场,位于201省道163km+450m处,二级公路,水泥路面,南北走向,往南为平乐县沙子方向,往北为全州方向,双向两车道,中心单实线分隔,分两条机动车道,混合道路,道路全宽803cm,东侧路肩宽为139cm,西侧路肩宽为220cm,西侧的排水沟宽、深均为100cm。由北往南距事故现场210.3 m处、244.8m处东侧分别有一“白马小学”标志牌、一“下陡坡、向右急弯路、村庄”标志牌。事故现场由南往北为向右急弯下坡路,坡度为6.99%,超高为5.24%,弯道半径为103.65m,视线不良。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晴天。

(二)现场路面痕迹及事故车辆位置

现场勘查以道路东侧“白马村”标志牌为基准点,以道路东侧有效边缘为基准线进行测量制图。肇事车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头西尾东左侧倒在西侧的机动车道及路基上,车头在围墙的进口内,该车装载一车红砖,在西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往东依次遗留一条划印(L1)、一条机动车轮胎侧滑印(L2)、一条划印(L3),长度分别为3190cm、3210cm、2075cm,经勘查,L1、L3为肇事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车厢左侧所致,L2为肇事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轮所致。肇事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距基准点、基准线分别为1465cm、1170cm,左后轮距基准点、基准线分别为740cm、1000cm。L1起点距基准点、基准线分别为685cm、3140cm,L2起点距基准点、基准线分别为540cm、2980cm,L3起点距基准点、基准线分别为490cm、2070cm。肇事无号牌电动载货三轮车头南尾北在围墙内被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驾驶楼压在下面,因救援需要被消防官兵割烂解体并移动,无法进行测量。

(三)肇事车碰撞痕迹

肇事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驾驶楼碰撞挤压变形严重损坏;肇事无号牌电动载货三轮车在事故中被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室碰撞后又与路灯杆相撞挤压变形严重损坏。

(四)肇事司机血液检验、尸体检验情况

1.肇事司机血液检验情况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被鉴定对象粟润喜(〔2017〕毒检字第0703008号)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不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鉴定对象李玉民(〔2017〕毒检字第0703010号)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不属于饮酒后驾车。

2.尸体检验情况

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玉民属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右侧胸腔脏器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许可立属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右侧胸腔脏器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陈富英属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6月29日上午,粟润喜驾驶一辆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红砖由灵川经桂林、阳朔、平乐往恭城方向行驶,13时40分许当行驶至201省道163km+450m路段时,由于制动失效,导致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行驶至西侧车道内发生侧翻,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侧翻向前滑行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李玉民驾驶并搭乘许可立、陈富英的一辆无号牌电动载货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又推着无号牌电动载货三轮车撞到西侧路边的一根路灯杆及围墙,造成李玉民、许可立、陈富英3人当场死亡,粟润喜受伤,双方车辆、路灯杆及围墙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7年6月29日13时45分,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常建强副教导员立即带领值班民警唐锦峰、林睦发、康忠来、辅警吴迪、周维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并向刘科林大队长汇报,接到报告后刘科林大队长立即启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案》并迅速带领大队其他领导、事故处理中队、秩序中队民警及辅警15人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勘查、交通管制疏导、善后处理工作。在现场搜救过程中,大队长刘科林指示现场搜救人员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进一步确认,是否还有其他伤亡人员,经询问当事人家属,电动载货三轮车驾驶员的儿子称其母亲下落不明,刘科林大队长立即组织搜救人员对现场散落砖块进行清理后在路旁的水沟里发现一名女性伤者,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该女性伤者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刘科林大队长立即向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王华、县委办、政府办、政法委、县安监局、桂林市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汇报有关情况。接到汇报后,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王华、副县长刘有文、县公安局政委周建斌、副局长李春、局党委委员唐胜华、恭城镇党委书记彭盛仲以及安监、公安、消防、卫计、民政、交通、检察院、恭城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相关工作的处置。

接到报告后,桂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小平率领交警支队政委刘风雷、副支队长周志强及事故大队等相关科室人员,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邱小谋带领相关科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一)死亡人员情况

1.李玉民,男,68岁,汉族,1949年4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332194904220315,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龙尾村104号。

2.陈富英,女,65岁,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332195111120327,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龙尾村104号。

3.许可立,男,64岁,汉族,1952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332195210220315。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车田村31号。

(二)受伤人员情况

粟润喜,男,41岁,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322197607260610。住址:广西灵川县定江镇粟家村委粟家村一队14号。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CQ1278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粟润喜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载物超过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上道路行驶,行经急弯道、下陡坡时速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且越过道路中心实线,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粟润喜、李玉民安全意识淡薄,漠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生产经营性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侧翻向前滑行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非生产经营性无号牌电动载货三轮车相撞,在公共交通管理道路上通行发生的事故。经调查认定:恭城瑶族自治“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粟润喜的处理建议

粟润喜,桂CQ1278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载物超过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上道路行驶,行经急弯道、下陡坡时速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且越过道路中心实线,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和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无号牌电动载货三轮车驾驶员李玉民的处理建议

李玉民,无号牌电动载货三轮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扩大了此次事故的损害后果。鉴于李玉民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恭城瑶族自治“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很大损失,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要抓好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国省道的交通管控,联合公安禁毒、治安、刑侦、巡警、乡镇派出所及交通运管、公路路政等部门,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牌无证、毒驾、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分清责任段,提高出勤率,合理安排警力,杜绝巡查死角漏洞,形成“线上巡、点上控”的严打态势。

(二)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恭城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查漏补缺、巩固提升,严厉查处货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加强临水临崖、连续长坡、急弯、狭窄桥梁、道路交叉口等危险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道路段增设安全匹配的防护栏、减速带、醒目警示标志、警语牌等安全防护设施;要按规定增设限速标志、弯道标志、减速带等,及时完善道路标线,不给道路安全留下后患。要充分利用超载超限检测站的卡点功能,促进国道省道公路通行秩序的进一步改善。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为主题,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和商业中心的LED广告屏、道路沿线的电子显示屏、可变情报板,开展全天候、全覆盖、全方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要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开展集中宣传曝光、警示社会,进一步提高重点驾驶人守法的自觉性。

 

                                                                                                                     恭城瑶族自治“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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