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永福县“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请示》(市安委办报〔2017〕38号)收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你办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永福县“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抄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永福县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
附件
永福县“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0月23日23时30分许,在永福县G322国道414公里+20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两车翻到道路外,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 车辆基本情况
1.号牌为桂CQ0670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类型:重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蒋双龙,住址:广西桂林市资源县城北开发区,车辆车架号:LVBVMPJY27L025212,发动机号:B407029399,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07年10月15日,发证日期:2014年3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车辆总质量:28000kg,核定载质量:12000kg,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450326504074,有效期2016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道路运输证号:450326504354,年审有效期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经济类型:个体。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被保险人:蒋双龙,交强险保险单号:11403093900314883076,商业保险单号:11403023900181916231。该车2016年10月14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运输管理所迁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运输管理所。经桂林兴达机动车辆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20171065号)检验证实:该车转向系、行驶系、灯光系及喇叭于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制动系事故前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2.号牌为桂CZ6956号小型轿车,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周健,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铁西三里42栋2单元301室,车辆识别代号:LVSHCAMC59F373200,发动机号:9J00491,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09年6月8日,发证日期:2009年6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被保险人:周顺生,商业保险单号:PDAA201645030000096690。经桂林兴达机动车辆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20171066号)检验证实:桂CZ6956号小型轿车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灯光系及喇叭于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 驾驶员基本情况
1.蒋双龙,男,桂CQ0670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全州县永岁乡绕龙水村委绕龙水村114号,公民身份证号:452323196706121618,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380287598,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月27日,有效期限:2015年1月27日至2025年1月27日。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号:450324002020800019,有效期限:2014年3月6日至2020年1月21日。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2.游黎军,男,桂CZ695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永福县永福镇湾里村湾里屯5队115号,公民身份证号:450326198701240331,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380287598,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7月3日,有效期限:2012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3日,驾驶证正常。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永福县G322国道414公里+200米,二级道路,限速60公里每小时,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永福方向,北往苏桥方向,双向单车道,道路中间划有中间分道线,道路平直,晚上无路灯照明,水泥路面,道路宽7米。
(四)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情况
1.蒋双龙,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2017]毒检字第1026012号:鉴定蒋双龙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游黎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2017]毒检字第1026011号:鉴定游黎军的血液乙醇浓度129.55mg/100mL。
(五)车速检验情况
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桂公众司鉴中心[2017]速鉴字第407号:桂CQ0670号重型厢式货车事故碰撞瞬间的速度约70公里/每小时可以成立,桂CZ6956号小型轿车事故碰撞瞬间车速约73公里/每小时可以成立。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0月23日,驾驶员蒋双龙从手机货运信息平台接单(有车货从全州至玉林,通过网上转帐的方式支付中介费150元),驾驶桂CQ0670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全州县咸水镇,帮蒋建军(个体户)装了一车约20吨的米糠,准备运送至玉林粮油批发市场的李琼(个体户),由李琼以每吨100元的费用支付运输费。23时30分左右,蒋双龙驾驶桂CQ0670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永福县G322国道由苏桥往永福方向行驶,行驶至永福县G322国道414公里+200米处,在超越前方停在路边的货车时,与游黎军驾驶搭乘黄杰、庾方豪、韦建超、刘建明由永福往苏桥方向行驶的桂CZ695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游黎军、黄杰当场死亡,庾方豪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韦建超、刘建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7年10月23日23时45分许,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室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民警林荣军带领协警立即出警并向大队领导汇报,接到汇报后大队长张世杰、副大队长陈贻梁立即向副县长、县公安局长王树生汇报,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120急救中心、消防大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紧急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王树生指派公安局副局长欧万飞赶赴现场指挥。
10月24日21时15分许,接到报告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韦文周局长带领吴根山副局长及相关科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一)死亡人员情况
1.游黎军,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326198701240331,住址:广西永福县永福镇湾里村湾里屯5队115号。
2.黄杰,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326199008150316,住址:广西永福县永福镇湾里村湾里屯1队197号。
3.庾方豪,男,汉族,1994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326199404060013,住址:广西永福县永福镇凤阁路64号2栋1号。
(二)受伤人员情况
1.韦建超,男,壮族, 1986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326198610021512,住址:广西永福县广福乡龙溪村龙溪1队20-1号。
2.刘建明,男,汉族, 1985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326198507180355,住址:广西永福县永福镇银洞村靛棚屯3-1号。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一是桂CQ0670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蒋双龙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载重量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在超越前方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占道行驶;二是桂CZ695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游黎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二)间接原因
蒋双龙、游黎军安全意识淡薄,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是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个体生产经营性重型厢式货车与非生产经营性小轿车相撞,在公共交通管理道路上通行发生的事故。经调查认定:永福县“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永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建议
永福县“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永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信息,属于迟报,造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掌握信息不及时,工作被动,建议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驾驶员的处理建议
1.对桂CQ0670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蒋双龙的处理建议
蒋双龙,桂CQ0670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载重量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在超越前方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占道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建议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桂CZ695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游黎军的处理建议
游黎军,桂CZ695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永福县“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很大损失,该事故发生在中国共产党十九大召开期间,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要抓好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国道、省道的交通管控,联合公安禁毒、治安、刑侦、巡警、乡镇派出所及交通运管、公路路政等部门,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牌无证、毒驾、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分清责任段,提高出勤率,合理安排警力,杜绝巡查死角漏洞,形成“线上巡、点上控”的严打态势。
(二)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永福县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查漏补缺、巩固提升,严厉查处货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加强临水临崖、连续长坡、急弯、狭窄桥梁、道路交叉口等危险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道路段增设安全匹配的防护栏、减速带、醒目警示标志、警语牌等安全防护设施;要按规定增设限速标志、弯道标志、减速带等,及时完善道路标线,不给道路安全留下后患。要充分利用超载超限检测站的卡点功能,促进国道省道公路通行秩序的进一步改善。道路施工方广西翔路建设有限公司在G322国道永福至苏桥段移交给永福公路管理局前,加强该道路的维护保养,进一步完善限速等标识标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永福县交通局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要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为主题,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和商业中心的LED广告屏、道路沿线的电子显示屏、可变情报板,开展全天候、全覆盖、全方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要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开展集中宣传曝光、警示社会,进一步提高重点驾驶人守法的自觉性。
永福县“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