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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12·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02-15  (来源:市安监局)

 

平乐“12·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3123时30分许,在平乐G323国道800+75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5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 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号牌C23956,车辆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5245CSPEL,发动机号:A10L1A03156,车辆识别代号:LGGX4C653AL502060,车辆所有人:桂林市东云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15号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0223日,发证日期:20102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2车辆总质量:24110kg,核定载质量:11930kg,实载质量:11780kg,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人数:2人。该车保险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保险单号:11403023900223920446,保险期间:2017年2月24日0时起至2018年2月23日24时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保额50万元,保险单号:11403024900213920568,保险期间:2017年2月24日0时起至2018年2月23日24时止。《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衡司鉴[2018]痕迹鉴字第81号)检验证实:该车制动系于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转向系、行驶系、灯光系及喇叭系因车辆损坏严重,无法检验。

C23956仓栅货车实际所有人(车主)蒙培强(与何少媛夫妻关系),2015年3月12日与桂林市东云运输有限公司签定《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

2.肇事车辆号牌JW7078,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李玉忠,住址:广西钟山县同古镇白竹657号核定载客人数:5人,实际载客人数:5人,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64DCC5,车辆识别代号:LS5A3ADE8HA037517,发动机号:HC9AH140462,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171228日,发证日期:201712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12月。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1424043900361280903,保险期间:2017年12月28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27日24时止《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衡司鉴[2018]痕迹鉴字第81号)检验证实:该车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灯光系及喇叭系因车辆损坏严重,无法检验。

    (二) 驾驶员基本情况

1.何少媛,桂C2395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1977年1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平乐县张家镇湴田村336号公民身份证号:452330197711071027,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390048693,初次领证日期2007823日,有效期限:2013823日至2023823日。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号:452330199711071027,有效期限:20161026日至20221026日。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2.李玉乐,男,桂JW707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19845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钟山县同古镇白竹019号,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8405162918,持E驾驶证,档案编号:451100493922,初次领证日期20111031日,有效期限:20171030日至20271030。驾驶证状态:正常。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平乐县源头镇境内国道323线800公里+ 750米路段。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往南为钟山县,往北为平乐县,沿钟山往平乐方向的右侧通往源头镇源头街;事故路段为弯道,沥青路面,道路为双向两条行车道,路面划有中心单实线,沿钟山往平乐方向左侧有机动车道边线,车道宽440厘米,非机动车道宽305厘米,沿钟山往平乐方向右侧有机动车道边线,车道宽460厘米,非机动车道宽250厘米,事故地点处的机动车道边线不清。现场弯道半径为312.68米,弯道路面外侧比内侧超高40厘米。事故地点往钟山方向和往平乐方向两个方向都有叉路口标志。沿钟山往平乐方向的左侧为平乐县人民法院源头法庭,在源头法庭前面有“源头街”地名标志牌。

(四)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情况

1.何少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2018]毒检字第01030093号):鉴定何少媛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不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李玉乐,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2018]毒检字第0103009号):鉴定李玉乐的血液乙醇浓度88.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驾驶员血液毒品检验情况

1.何少媛,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桂市公(刑)鉴(理化)字[2018]002号:血液未检出甲基苯胺、氯胺酮、海洛因,不属于吸毒驾驶机动车。

2.李玉乐,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桂市公(刑)鉴(理化)字[2018]002号:血液未检出甲基苯胺、氯胺酮、海洛因,不属于吸毒驾驶机动车。

(六)车速检验情况

《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衡司鉴[2018]痕迹鉴字第78号)证实:桂C2395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为58—63公里/每小时,桂JW7078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为104—138公里/每小时。

(七)车辆所属单位基本情况

    桂林市东云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成立,法人代表:苏柯诚,注册资本:叁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15号,营业期限:200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装卸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拥有桂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桂交运管许可桂字450300130861号,有效期:2015年8月12日至2019年6月24日。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2月31日晚,李玉乐驾驶一辆桂JW7078小型普通轿车(未悬挂号牌,核载5人,实载5人)搭乘李德蓝、李德凯、李玉明、李玉芯4人沿国道323县线由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同安镇方向往广西钟山县方向行驶,23时30分许当行驶至国道323线800公里+750米处路段(平乐县源头镇源头法庭门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何少媛驾驶的桂C2395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广东三水县大沙镇装有一车瓶装饮料,从大沙镇往阳朔方向行驶)发生正面碰撞,造成桂JW7078小型普通客车上李玉乐、李德蓝、李德凯、李玉明、李玉芯等5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7年12月31日23时50分,平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值班民警韦文招、唐剑程带领协警黄建学、陈佳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于2018年1月1日0时5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值班出警民警立即将现场情况向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及大队主要领导汇报,接报后,交警大队领导立即组织增援警力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向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及市交警支队总值班室汇报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平乐县副县长、公安局长王淮接报后立即指示全局立即启动“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会同县公安局政委戚松石及公安局值班局领导及相关警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事故发生后,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石小松,分管安全副县长杨林葵,副县长、公安局长王淮及安监、公安、消防、卫计、民政、公路、交通、源头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桂林市副市长樊新鸿带领市安监、公安等部门领导从桂林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刘风雷、副支队长蒋桂华、副支队长周志强带领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及相关科室领导到现场进行业务指导。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罗瑞贤率领统一执法处副处长张东宁及总队相关科室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由于该事故汇报及时,领导到位,指挥得当,处置迅速,妥善处置了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因事故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目前,五名死者尸体已妥善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李玉乐,男,汉族, 1984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8405162918,住址:广西钟山县同古镇白竹019号。

李德蓝,男,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9205152912,住址:广西钟山县同古镇白竹067号。

李德凯,男,汉族,1995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9512162918,住址:广西钟山县同古镇白竹066-2号。

李玉明,男,汉族,2000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7200008302913,住址:广西钟山县同古镇白竹040-2号。

李玉芯,男,汉族,1999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9908292911,住址:广西钟山县同古镇白竹040-1号。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一是JW707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李玉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超过最高行驶速度;二是桂C2395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何少媛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会车时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一是李玉乐、何少媛安全意识淡薄,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二是桂林市东云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非生产经营性小轿车生产经营性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在公共交通管理道路上通行发生的事故。经调查认定:平乐“12·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桂林市东云运输有限公司的处理建议

桂林市东云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驾驶员的处理建议

1.对桂JW707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李玉乐的处理建议

李玉乐,JW707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超过最高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C2395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何少媛的处理建议

何少媛C2395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会车时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平乐“12·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大损失,该事故发生在岁末年初期间,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桂林市东云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消除交通违法行为,完善安全台帐资料,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认真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要抓好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国道、省道的交通管控,联合公安禁毒、治安、刑侦、巡警、乡镇派出所及交通运管、公路路政等部门,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牌无证、毒驾、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分清责任段,提高出勤率,合理安排警力,杜绝巡查死角漏洞,形成“线上巡、点上控”的严打态势。

)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平乐县交通、公路管理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查漏补缺、巩固提升,严厉查处货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加强临水临崖、连续长坡、急弯、狭窄桥梁、道路交叉口等危险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道路段增设安全匹配的防护栏、减速带、醒目警示标志、警语牌等安全防护设施;要按规定增设限速标志、弯道标志、减速带等,及时完善道路标线,不给道路安全留下后患。要充分利用超载超限检测站的卡点功能,促进国道省道公路通行秩序的进一步改善。

平乐公路管理局对事故发生地平乐县国道323线800千米+750路段进行整改:一是对国道323线与通往源头镇道路交叉路口进行改造,达到公路交叉口的设计标准。重点明晰源头镇道路能否允许左转到323国道?以及通过交叉口渠化导设置等,明晰左转的路径,避免转向存在视觉盲区。同时对三角绿化地带进行改造,保证转向视觉条件。如果该交叉口不进行改造,建议交管和公路管理部门对该交叉口实施隔离措施,双向均不适宜左转通行。二是研究确定该交叉口范围前后1000米的道路限速值并按规范安装限速标志,建议应在40KM/H。并通过增设超速电子警察、主动限速工程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条件。三是重新设计安装交叉口指路标志,并增加进入交叉口的前置警告标志。四是事故路段弯道内测的路边沟加装盖板,能增加道路上行驶车辆的紧急避险宽度,防止车辆翻坠入路边沟,降低事故损失。

)进一步加大道路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平乐县交通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要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为主题,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和商业中心的LED广告屏、道路沿线的电子显示屏、可变情报板,开展全天候、全覆盖、全方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要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开展集中宣传曝光、警示社会,进一步提高重点驾驶人守法的自觉性。

 

 

附件:平乐“12·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平乐“12·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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