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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5-07-28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各科室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中心负责本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本局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本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本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等事项;
(四)局机关工作动态;
(五)局机关人事信息;
(六)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局机关规范性文件;
(八)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市政府网站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页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或本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上门查阅点。同时,本局还将采取政府公文、通报、便民资料、新闻媒体、宣传版报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每月提供信息不得少余两条,各信息拥有科室在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同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二)各信息拥有科室依照本办法,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信息拥有科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
(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统一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五)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经过审核后,可以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向本局申请提供此类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办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从本机关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将作为本局年终对科室单位及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和评先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本局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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