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各信息拥有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信息拥有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复核和认可。
三、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