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依据行政职责,本局负有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要及时对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一旦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