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规范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特殊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本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等事项;
(四)局机关工作动态;
(五)局机关人事信息;
(六)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局机关规范性文件;
(八)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市政府网站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页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或本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上门查阅点。同时,本局还将采取政府公文、通报、便民资料、新闻媒体、宣传版报等形式公开。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拥有科室在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同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二)各信息拥有科室依照本办法,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信息拥有科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
(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统一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五)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