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民政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本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的内容
⒈机构概况:①局机构职能;②领导信息,包括局领导姓名、职务、主要简历、工作分工和领导活动等情况;③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⒉本机关发布的下行公文,如通知、公告、批复等。
⒊发展规划:本局制订的专项规划信息、安全生产工作专项发展意见的征集情况等。
⒋工作动态:局主要领导工作动态信息、讲话(摘要)信息等内容。
⒌计划总结: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月度或季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及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⒍重点工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事项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市政府绩效考核事项的进度及完成情况;本局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⒎人事任免情况,包括任职公示、任免通知等内容。
⒏数据统计: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年度和阶段性重要数据统计及解读。
⒐社会公众关注的与本机构职能密切相关的热点工作、重点工作的专题信息发布。
⒑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程序
(一)各科室拟文人员在拟稿时,在办文单上必须做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选择意见。选择“主动公开”时要同时填写《审核表》,在拟稿人意见栏中填写“主动公开”;选择“不予公开”拟稿人则必须填写不予公开的理由;该理由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时答复的内容。
(二)撰文科室负责人在《审核表》签署审稿意见。
(三)分管负责人在《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
(五)分管领导在《审核表》上签署是否发布批准意见。
(六)负责信息发布的科室必须在一日内发布。
第十条 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各科室根据政务公开责任的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局监察室的监督作用,对应公开而没公开的,经查实要限时公开,对应公开而拒不公开的要坚决进行查处纠正,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投诉,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公众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