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责任追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未报领导审核批准擅自公开信息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领导审核批准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局监察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监察室。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