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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发布运行管理制度
2015-08-07  (来源: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六个阶段;前三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②365bet日博;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准确、“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九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一条  已采集信息经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后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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