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科室为考核对象。科室负责人是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每年年终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局五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发布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七)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八)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核对象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对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12月10日前将自我考评情况报局五科。
(二)组织考评。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五科会同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考评组,于12月15日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根据各科室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平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四)通报考评结果。由五科负责人在局务会上向各科室通报考评结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考核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酌情予以奖惩。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