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桂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