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二、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人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对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包括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全文等。
四、每季度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五、我局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市人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六、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七、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市人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