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文字大小:
关于印发《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安监管规〔2017〕1号)
2017-08-29  (来源:)

局各科室、监察支队

 现将《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2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安监局)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安监局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化,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并处的处罚方式;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和《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局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各县(区)安监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桂林安监局 举报电话:0773-12350 举报邮箱:glajj@126.com
技术支持 & 网页制作:桂林市信息中心 桂ICP备11006720号
 桂公网安备 45030202000006号 网站标识码:45030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