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监察支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组织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附件:《安全生产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安全生产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对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0万元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有1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有2-3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有4-5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有6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任何一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生重大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2、【较重】
(1)违法情形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的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0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5、【严重1】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6、【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7、【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的罚款
8、【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0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十、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一、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二、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十四、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违法情形
1、【轻微】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五、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违法情形
1、【轻微】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六、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违法情形
1、【轻微】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七、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违法情形
1、【轻微】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八、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1-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3-4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5处及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1-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3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4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5处及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3-4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有5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有1-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有3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有4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有5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1-2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3-4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对5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对1-2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对3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对4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对5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2-3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4种及以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2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3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4种及以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2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有3台及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有1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有2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有3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有4台及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使用3台(套)及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使用3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使用4台(套)及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四、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严重2】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者具备其一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者具备其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者均具备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者具备其一,逾期未改正的;或者三者具备其二,逾期尚有一项未改正的;或者三者均具备,逾期尚有一项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严重2】
(1)违法情形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者具备其二,逾期未改正的;或者三者均具备,逾期尚有两项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者均具备,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十六、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3处及以上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3处及以上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十七、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及以上30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3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经执法监察拒不执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4-6处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2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经执法监察拒不执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7-9处一般事故隐患或者3-5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经执法监察拒不执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10-12处一般事故隐患或者6-8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经执法监察拒不执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13处及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9处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经执法监察拒不执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与1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1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与2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2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与3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3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与4家及以上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4家及以上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一、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已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千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
三十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5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2处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2)处罚依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3处及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2)处罚依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锁闭、封堵1-2个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处罚依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8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锁闭、封堵3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处罚依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依据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1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2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3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4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4份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5万元的罚款
三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1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5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2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6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3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7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4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8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5份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10万元的罚款
三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一般从业人员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车间、班组或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分管负责人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主要负责人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教唆他人或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恶劣手段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十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1】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负有责任的(重伤均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2】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人死亡,或单致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的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或单致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6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28万元的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或单致6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及以上7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30万元的罚款
5、【严重1】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单致7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700万元及以上8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35万元的罚款
6、【严重2】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人死亡4人重伤,或单致8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800万元及以上9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40万元的罚款
7、【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或单致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9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44万元的罚款
8、【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2人死亡,或1人死亡6人重伤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46万元的罚款
9、【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2人死亡5人以下重伤,或1人死亡7-8人重伤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48万元的罚款
10、【特别严重4】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2人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1人死亡9人重伤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的罚款
11、【特别严重5】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的罚款
四十、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三)裁量标准
1、【较重1】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0人及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负有责任的(重伤均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的罚款
2、【较重2】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5人及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55万元的罚款
3、【较重3】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死亡,或单致20人及以上25人以下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60万元的罚款
4、【较重4】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4人死亡,或3人死亡5人以下重伤,或单致25人及以上28人以下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500万元及以上28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65万元的罚款
5、【严重1】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5人死亡,或4人死亡5人以下重伤,或3人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单致28人及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8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70万元的罚款
6、【严重2】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6人死亡,或5人死亡5人以下重伤,或4人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3人死亡10人及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单致30人及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75万元的罚款
7、【严重3】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7人死亡,或6人死亡5人以下重伤,或5人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4人死亡10人及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3人死亡20人及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单致40人及以上45人以下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80万元的罚款
8、【严重4】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8人死亡,或7人死亡5人以下重伤,或6人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5人死亡10人及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4人死亡15人及以上25人以下重伤,或3人死亡30人及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单致45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85万元的罚款
9、【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9人死亡,或8人死亡5人以下重伤,或7人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6人死亡10人及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5人死亡15人及以上25人以下重伤,或4人死亡25人及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3人死亡4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90万元的罚款
10、【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9人死亡5人以下重伤,或8人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7人死亡10人及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6人死亡15人及以上25人以下重伤,或5人死亡25人及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4人死亡4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92万元的罚款
11、【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9人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8人死亡10人及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7人死亡15人及以上25人以下重伤,或6人死亡25人及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5人死亡4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95万元的罚款
12、【特别严重4】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9人死亡10人及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8人死亡15人及以上25人以下重伤,或7人死亡25人及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6人死亡4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97万元的罚款
13、【特别严重5】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9人死亡15人及以上重伤,或8人死亡25人及以上重伤,或7人死亡40人及以上重伤的事故负有责任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的罚款
14、【特别严重6】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