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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市安监支〔2018〕3号)
2018-01-10  (来源:桂林市安监局)

各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桂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2018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按照计划安排好年度执法监察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201814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2018年度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和市监察支队现有人力、装备保障水平,编制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2018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8年支队的执法监察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深入贯彻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扎实开展“打非治违”活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能,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业务管理与执法检查相对分离,及时有效地消除和控制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执法监察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三)《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2﹞157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2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桂安监管执法﹝2011﹞11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监察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市安监局执法委托书事项,依法开展执法监察活动,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不错位,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细化执法任务,促进执法责任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避免交叉的原则,综合考虑执法监察权限、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等实际情况来确定执法监察的对象与频率。考虑到安全生产的突发性、动态性特点,留有阶段性的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三)坚持突出执法重点原则。执法检查工作突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握重要时间节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执法监察,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管执法的重点内容为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二十项内容。根据监管执法对象、频次的不同以及单次监管执法活动确定的重点,可以在规定内容中有所侧重和选择。

五、2018年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一)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执法人员数量

市安监支队总人数15人,其中1人在市安监局帮助工作,支队在岗人员14人,实际能够从事安监执法工作的共10人(另有4名为工勤人员)。

2、执法工作日测算

2018年全年共365天,扣除周末104天和法定休假日29天,全年总法定工作日为232个。

支队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日数-国家法定节假日)×直接从事执法监察工作人数=(365-104-29×10=2320个。

支队总法定工作日具体安排如下:

1)非执法工作日为507日,其中:

①学习、培训、考核、会议,270个工作日。

②病、事假,45个工作日。

③公务员法定的年休假,120个工作日。

④参加党群活动,72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为371日,其中:

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结案后的行政处罚。按照3起计算,每起安排2名监察人员工作6天,安排36个工作日。

②“两会一节”和全年其他重大活动安全监管安排60个工作日。

③行政处罚立案、结案程序、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安排50个工作日。

④开展机动执法安排150个工作日。

⑤参加市局及其他联合执法行动,75个工作日。

3)执法检查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非执法工作-其他执法工作日=2320-507-371=1442日。

(二)2018年度总体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局机关受权职责大力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强化安全生产的源头监管,及时消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配合局机关业务科室,对非煤矿山执法检查抽查次数不少于29/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抽查不少于15/次;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执法检查抽查不少于20/次;对职业卫生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抽查不少于26家/次;对综合行业(领域)单位执法检查抽查不少于15/次,同时对上述抽查企业中要加强并兼顾应急救援方面的执法监察工作。督促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能按期按质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到位,杜绝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

六、执法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行为,强化服务意识。

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教育,树立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并重的思想,既注重发挥查处生产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又遵循便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发挥行政执法引导、规范和教育的作用。监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任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教育执法人员树立责任执法观念,加强执法监督,杜绝乱作为的现象。县(区)安全执法大队要把执法监察工作作为防事故、保安全的有效手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开展好各项执法行动。在监管监察中做到“执法先送法、监察先服务”,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同时,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主动为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排忧解难,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执法氛围,树立安监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落实计划,强化督促检查。

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路线和检查场所,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如实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等执法文书,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执法人员对具体执法检查情况负责,做到谁检查、谁负责,并负责跟踪督促整改到位。严格对执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年终要结合执法质量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对各县(区)执法大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结合公务员考核等工作实施奖惩。市监察支队将加大与县(区)执法大队的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交流和指导。请各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将本县(区)的2018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于3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备案。

(三)严格查处力度,落实奖惩责任。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现场执法,加大行政执法检查频率,量化查处力度和立案额度;指导各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制定相应的执法计划,确保市、县(区)两级执法活动相衔接,执法范围做到全覆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执法工作,严格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较严重的、重复出现的、屡整不改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上限进行处罚;通过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等行政执法手段,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隐患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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